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郑磊律师函范文之收房律师函
收房律师函
我是某某楼盘项目(XXXX小区)X号楼的业主委托的律师,依据合同贵公司应于20 年 月 日交房,并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十一条 商品房交接”明确规定“商品房交付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贵公司也承认在20 年 月份仅电话告知业主收房,未按照合同规定向业主发送书面通知,并且核实当月宜昌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公告,确认没有XXXX小区的商品房准入项目。
本人在20 年 月收到疑似贵公司的挂号信,信中督促本人进行收房。该信函没有贵公司的公章,同时再次核查当月宜昌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公告,确认没有XXXX小区的商品房准入项目。同时到现场询问,贵公司也表示不提供《 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截至 日,本人收到贵公司盖章的EMS信函,督促本人收房。但本人到现场依据合同“第五条 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要求进行赔偿时,贵公司不同意履行合同,导致本人无法收房。
鉴于此,本人无法收房应由贵公司承担责任。并且截至事件解决及房屋交接之日的延误日期,也应由贵公司承担责任。
本人要求贵公司尽快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逾期收房赔偿,并提供《 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在房屋装修质量达到入住标准的基础上,保证本人收房具备入住条件(入住条件包括煤水电、消防、供暖),以便本人尽快收房入住。
请贵公司尽快书面函复赔偿及入住事宜的处理安排,避免进一步的逾期情况的发生。如贵公司未进行函复,将视为同意本函意见,所带来的后继问题及房屋损坏,将由贵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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