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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磊律师函范文之解除合同函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知名宜昌律师郑磊

郑磊律师函范文之解除合同函
律 师 函
                        (    )鄂  律函第    号
   某某某 :
 
      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接受B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b)的委托,指派本律师郑磊就贵   与bb委托经营协议书合作之事项,致函如下:
一、2009年11月16日贵台与bb签订》。
二、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依据上述法律,本律师认为,我方有足够充分的理由解除与贵方的签订的合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三、据悉,,特书面正告  :
1、
 
委托人(盖章):
 
 
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
郑   磊  律   师
二〇世间 年  月   日
回    执
收到(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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