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债务 • 正文

律师函范文之品牌使用费追讨律师函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知名宜昌律师郑磊

律师函范文之品牌使用费追讨律师函:
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
         (2016)鄂君律函字第138号
 
_____________
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接受
__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郑磊律师,就您拖欠委托人品牌使用费事宜,特致函如下:
        经查,您与
_____________于2013年8月6日签订《加盟合同》,约定您应每月支付我方每月总营业额的5%品牌使用费。后出于结算方便,双方协商一致将品牌使用费金额变更为每月15000元。2013年8月至今,您未向我方支付品牌使用费,下欠金额已达45000元(8月、9月、10月的品牌使用费)。
       根据以上事实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您方已经违约,并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我方催告您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后果。
       本律师事务所根据委托人之授权,现正式通知您,请您在2012年12月1日前支付下欠的8月、9月、10月以及将要产生的11月的品牌使用费。
       自2013年以来,委托人与您非常愉快的合作了三年多的时间,也给您创造了预期的收益和信誉。委托人希望您能维持和尊重这份来之不易的合作关系,继续愉快合作。
       请速复函。
 
                             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宜昌律师在线(15law.com)热搜词
贷款利息 房产抵债协议 参与分配 存单质押贷款 担保人违约 以房抵债效力 以物抵债协议 关联关系 股权质押 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利息 民间借贷证据 套路贷 宜昌律师 违反以物抵债协议 汇错款 借款签合同 虚假诉讼 借条加名字 合同变更抵押责任 判决书债权转让 借贷法律规定 规避执行 宜昌执行 借条 名字不对 互金平台 签订合同 卖房套路贷怎么破 以房抵债 民间借贷 夫妻债务 担保人抗辩权 保证人强制执行 信用卡民间借贷 撤诉 合并起诉 民间借贷利息 保证与担保物权 网贷中介机构管理 多份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管辖 最高额抵押 保证 追偿权 借款合同 提前还贷 不还订单贷款后果
宜昌律师随时问的微信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宜昌律师郑磊·关于我们

    您要找的宜昌郑磊律师电话:18671449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