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律师函范文之品牌使用费追讨律师函:
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函
律 师 函
(2016)鄂君律函字第138号
_____________:
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接受__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郑磊律师,就您拖欠委托人品牌使用费事宜,特致函如下:
经查,您与_____________于2013年8月6日签订《加盟合同》,约定您应每月支付我方每月总营业额的5%品牌使用费。后出于结算方便,双方协商一致将品牌使用费金额变更为每月15000元。2013年8月至今,您未向我方支付品牌使用费,下欠金额已达45000元(8月、9月、10月的品牌使用费)。
根据以上事实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您方已经违约,并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我方催告您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后果。
本律师事务所根据委托人之授权,现正式通知您,请您在2012年12月1日前支付下欠的8月、9月、10月以及将要产生的11月的品牌使用费。
自2013年以来,委托人与您非常愉快的合作了三年多的时间,也给您创造了预期的收益和信誉。委托人希望您能维持和尊重这份来之不易的合作关系,继续愉快合作。
请速复函。
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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