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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交通事故赔偿案例精选2---让死者安息生者得慰籍(2)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知名宜昌律师郑磊


    本院认为,(一)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交警部门在对该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后,结合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情况的陈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所作的责任认定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纳。同时本院确认被告龚某某应对原告黄某某的相关损失承担25%赔偿责任。(二)原告黄某某各项赔偿费用具体确定如下:1、隹院医疗费122222. 96元,门诊医疗费5 2 0元,共计122742. 9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 1 5 0元(3 0元/天×105天)。3、护理费42 0 0元(1 0 5天×4 0元/天)。4、误工费4 1 1 3元(3个月1 5天×1 1 7 5元/月)。5、伤残赔偿金4 1 2 8 7(5035元/年×2 0年×(4 0%+1%)]6、原告黄某某主张的鉴定费1 7 0 0元、交通费1 6 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7、原告黄某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3 0 0 0 0元,由于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8、关于原告黄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 0 0 0 0元,原告构成VII级和X级伤残,结合原告受伤给其带来的精神痛苦、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 0 0 0元,多余部分不予支持。上述合计179352. 96元。(三)本案的具体赔偿情况,被告龚某某为肇事车辆在被告A保险宜昌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相关规定,应由被告A保险宜昌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 2 2 0 0 0元)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过错责任承担。由于本次事故造成鄂EC8721  “海马”牌轿车驾驶员王某死亡和车上人员向某、唐某某、王某某、  向某某、黄某某受伤的严重后果,应当根据各受害人经济损失的  大小合理分配交强险责任限额1 2 2 0 0 0元。故被告A保险宜昌中心  支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1 2 2 0 0 0元中赔偿原告黄某某3 7 8 2 0元。  余下141532. 96元由被告龚某某按照其过错责任进行赔偿,即  1415 32. 96元×25%=35383. 24元。(四)由于被告严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葛洲坝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亦于法元据,本院不予支  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某某经济损失3 7 8 2 0元。
    二、被告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某某经济损失35383. 24元。
三、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8 4 8元,扣除上缴省级补助金184. 80元,减半收取831. 60元,共计1016. 4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5 0 0元,被告龚某某负担516. 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OO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
 
 
 
办案律师手记:每个交通事故都是一场悲剧,特别是对于在交通事故中丧生的家庭而言,而每次为死者家属代理,我的心都是沉重的。我们律师所能全力争取的,就是将交通事故死者家属应得的赔偿款及时争取到位,让死者安息,让生者得到慰籍。大多交通事故索赔总是容易碰到这样的法律问题或那样的现实障碍,忧伤或痛苦之上更增烦恼,律师更应拍良心服好务。本案中,这场特大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九伤的严重后果。当死者家属,一个带着5岁的儿子的30余岁的妇女,找到我时,她基本上把全部希望放到我们律师身上。因为他不仅要向对方车辆司机索赔,还因已亡的丈夫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面临着丈夫车上坐的5名乘客的起诉,而5名乘客的起诉金额达到了近80万。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调查取证,并立即到法院起诉,在起诉的同时就收到了4张作为被告的传票。本律师在尽心准备后,从本案的案由出发,提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宜将死者家属的责任一起处理的代理意见,最终得到采纳,使委托人免予赔偿,而委托人的索赔请求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年轻的母亲和5岁多的儿子最终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后的温情。
律师介绍郑磊律师, 宜昌律协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深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曾办理过多起在宜昌市有影响力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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