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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终于全部更新了!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知名宜昌律师郑磊

湖北省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终于全部更新了!!!
 
1、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44990元;
2、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31500元;
3、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9864元
4、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行     业 2023年度
 农、林、牧、渔业 55362元
 采矿业 92339元
 制造业 81395元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52886元
 建筑业 75841元
 批发和零售业 67326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7172元
 住宿和餐饮业 55386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5135元
 金融业 173999元
 房地产业 67739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6568元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11202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4267元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50337元
 教育 111152元
 卫生和社会工作 134917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3517元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25184元
说明: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2024年,湖北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含交通事故)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4990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31500元/年进行计算。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即日起,湖北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含交通事故)中丧葬费均按照新标准44932元进行计算。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即日起,误工费可以参照湖北地区2023年度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武汉铁路运输中、基层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要求,我院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全省法院启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适用标准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二、试点适用案件范围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上述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前的案件,不适用上述标准。 试点结束时间待最高人民法院通知。 试点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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