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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房本登记是一个人,却实际是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知名宜昌律师郑磊

为什么房本登记是一个人,却实际是夫妻共同财产?
 
   2020年6月9日,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了《关于优化城区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流程的通告》。7月15日起,市民在不动产交易和登记部门处分房产时,将采取申报制。在买房和卖房时,都不需再查看婚姻登记证明。通告要求,不动产共有情况主要依据当事人申报,不再审核当事人婚姻状况。自然人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以权属来源文件(如房屋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赠与合同、安置协议等)记载的取得权利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自然人因抵押、出售、赠与不动产申请登记的,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作为抵押人、出让人、赠与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
 
   对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动产交易和登记提醒,在四种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仍需审查婚姻关系,即:未经公证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申请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登记的;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特殊情形。同时,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受损害方可通过民事诉讼为自己维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属于夫妻共有的,应由夫妻共同申请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对于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不动产,夫妻双方可申请增加另一方为登记权利人。
 
夫妻间如果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或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通过申请婚内“加名”来增加共有人。第三人切不可以房本只有夫或妻一个人名字就断定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很有可能即便是不动产登记簿上仅登记了夫妻中一方的名字,但另一方仍可能认定为隐形共有人,该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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