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房产法 • 正文

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知名宜昌律师郑磊

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笔记(十一月)
 
学习内容: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新规定
时间:2022年11月30日
地点: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参与人员:全体执业律师、实习律师
主讲人:覃万宝
 
  2022年11月28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宅基地管理办法》”)。新规即将出台。该《宅基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为农村村民宅基地出租、转让、退出、收回等诸多方面释放了更加严格、规范的宅基地管理信号。
  一、规范宅基地管理的相关概念
  该办法第二条将办法所称宅基地及农村村民进行了限定: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同时第三条也直接明确规定:宅基地不得买卖。从根本上明确无论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还是村委会、村小组都无权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宅基地买卖合同。从根本上切断了宅基地作为集体财产通过买卖方式所有权的流失。
  二、村民申请宅基地及处理方式
在《宅基地管理办法》的“申请与审批”一章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的情形及优先保障情形。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则规定了基层人民政府收到村民的宅基地申请根据的处理。
  老百姓在申请宅基地之时,除此前已经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等涉及宅基地管理的关键内容可以使用,如果地方政府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我们可以此部门规章为依据依法维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退出等规定
  在解决宅基地申请与审批的首要规定之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等内容则是实现宅基地集约管理的关键。
  该办法指出,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面,宅基地及房屋出租租赁期限不超过二十年,且禁止借出租名义买卖宅基地。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互换,也可以转让或赠与符合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在宅基地退出方面,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但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同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对城镇居民非法占用宅基地建造的住宅或购买农户住宅依法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宅基地违法监管职责规定
  宅基地管理从申请审批、使用权确权、到互换流转的规定给我们老百姓行使宅基地使用及相关权利提供了明确规定,相关行政机关及村民都可以对照规章内容判断权力行使的合法性。此外,对于宅基地违法监管的职责也在该办法中进一步规范,县级以上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有检查监督职责,内设执法机关进行实际执法工作。
  随着国家对宅基地管理在各个流程与内容有针对性的规范,能够有效实现土地节约与集约管理与利用,同时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成员对宅基地进行更加公平、合理的使用。该法的设立不仅有利于解决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低效利用宅基地的利用问题,同时为每一位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使用权属、流转退的各个流程中的和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和依据,在老百姓就宅基地相关问题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之时,再添一把利刃。
 
 

宜昌律师在线(15law.com)热搜词
抵押房产过户交易 抵押物变现 房产评估 窝工损失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房屋托管 执行异议申请书 装修合同 离婚协议房产查封 装修纠纷 司法拍卖的房产交付 宜昌市房产交易税率 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 宜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小区停车收费 停工损失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 房产中介不退定金 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农村房屋买卖 工期拖延抵扣工程款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房屋解除查封 房屋转租 民事审判会议纪要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宜昌租房合同 房产证写他人名字 房屋漏水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冲突 行使不动产抵押权 买卖房产 宜昌司法拍卖 实现担保物权 执行异议之诉不予受理 湖北司法拍卖房产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房产证加名字 湖北一户一宅认定标准 经济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延期交房违约金 房产中介赔偿 唯一住房强制执行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宜昌律师随时问的微信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宜昌律师郑磊·关于我们

    您要找的宜昌郑磊律师电话:18671449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