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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协议还是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知名宜昌律师郑磊

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笔记(七月)

学习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2批指导性案例
时间:2021年7月29日
地点: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参与人员:全体执业律师、实习律师
主讲人:黄明波
 
一、指导案例179号《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裁判要点:1.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以“合作经营”等为名订立协议,但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第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指导案例180号《孙贤锋诉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另行提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并据此主张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指导案例181号《郑某诉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对被性骚扰员工的投诉,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置。管理人员未采取合理措施或者存在纵容性骚扰行为、干扰对性骚扰行为调查等情形,用人单位以管理人员未尽岗位职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指导案例182号《彭宇翔诉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裁判要点: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在完成一定绩效后可以获得奖金,其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审批义务,符合奖励条件的劳动者主张获奖条件成就,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奖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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