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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民间借贷案件起诉要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宜昌中院
知名宜昌律师郑磊

宜昌民间借贷案件起诉应注意的问题
 
 
宜昌郑磊律师认为向宜昌各级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须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对于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不断加大力度;二是虚假诉讼、“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甄别;三是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调整。
 
  (一)新旧法规的衔接适用问题
  2015年以来,为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在2020年《民法典》出台当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两次修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涉及到法律规定的更迭,司法解释的承继,以及指导意见的政策性调整,具体而言,主要变化一是对于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不断加大力度;二是虚假诉讼、“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甄别;三是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调整。但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通常是一个持续性的合同行为,不仅前后跨越数年,还往往伴随履行中的变更。因此,要理顺在新旧法规的衔接适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审判实务中进一步加强研究。
 
  (二)实务热点的界定和分析问题
  1、“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问题
  《民法典》明确禁止高利放贷。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首次提出了“职业放贷人”的概念,2020年的司法解释再次明确了“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从2019年末开始,民间借贷纠纷中以“职业放贷人”所涉借款合同无效进行抗辩的案件大量涌现,但由于相关司法解释及指导意见并无规定“职业放贷人”具体标准,而是规定由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因此,实践中各地的做法并不统一。目前,浙江、江苏等地法院已经出台了关于“职业放贷人”时间、次数、利率、金额等较为明确的认定标准,但湖北省尚未出台具体标准。
 
  2、“套路贷”、虚假诉讼的定性问题
  2015年以来,民间融资的鼓励性政策必然拓宽了民间资本逐利的渠道和出路,民间融资迅猛发展,一段时间内与之配套的监管及法律规范又相对不足,这就导致民间借贷案件爆发式增长,随之而来的还有频频出现的“套路贷”等诈骗行为以及虚假诉讼现象。虚构债务,伪造证据是手段,侵占他人财产,骗取法院裁判是目的。由于民商事审判调查手段的局限性以及通谋或虚假行为的隐蔽性,一直是审判实务中的重难点问题。2020年底的《民间借贷规定》对虚假诉讼列举了十条情形,有助于指导审判实践,但是,社会生活丰富多样,变幻无穷,要甄别“套路贷”和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还需在审判实践中进一步归纳、总结和提炼。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问题
  以民间借贷起诉的案件中,有存在与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的情形,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法律事实引发的不同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犯罪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但司法实践中,对于立案标准的把握、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协调,以及实体责任的承担等都是法律适用的难点。
 
  网络平台借贷的风险防控问题
信息化时代,网络借贷门槛低,极大地满足了市场主体对融资灵活快捷的需求,但往往涉及人数多、资金量大,也存在较大的社会风险和金融风险,尤其是部分网络借贷平台合规性不足、资金监管缺位,有的除了提供借贷的媒介服务外,还接受债权转让、对外提供担保、自有资金池放贷等等,长期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带”,容易造成罪与非罪、违法与合法的判定界限模糊。这都给审判实践带来诸多新问题、新挑战。
 
 
——————《宜昌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6-2020年宜昌两级法院民间借贷案件情况分析》,来自三峡宜昌网,https://mobile.cn3x.com.cn/#/pages/detail/detail?id=669087&catid=324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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