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参与分配在拍卖成交后申请可以吗?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或者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提出。
本案中,执行标的于2019年7月31日拍卖成交,买受人于同年8月9日签收了《成交确认书》和收据等,并于同年8月12日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参与分配申请人芮忠平于同年8月1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梁溪法院提交《参与执行分配申请书》,该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8)苏0213执4508号《宜兴市房屋拍卖款分配方案》,且并未将成交款项支付完毕。从上述事实可见,芮忠平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应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故有权申请参与分配。
综上,芮忠平向梁溪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符合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规定。梁溪法院认定的时间节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0)苏02执复30号
郑磊律师: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应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都有权申请参与分配。所以只要成交款项支付完毕前提出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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