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工程监理合同工作性质影响取酬
工程监理合同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是可以约定另外取酬,也可以约定在合同价款内,郑磊律师建议在合同约定清楚。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合同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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