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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以无法送达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郑磊律师
知名宜昌律师郑磊

法院能否以无法送达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1、以往法院做法。
以往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通常理由:1、没有明确的被告(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被告信息无法确认。快速结案,方便原告进行资产核销的会计处理。
 
2、现在法院应公告送达。
现在法院无法找到被告,可以公告送达,法院却以未能提供被告的住址、联系方式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只要提供了毕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据此足以确定本案被告的姓名、住所等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有关“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本案的被告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八、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九、依第八条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自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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