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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交通事故城市农村赔偿标准统一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记者周萍英 通讯员梁
知名宜昌律师郑磊

“同命不同价”将成为历史。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我省启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不管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死亡或其他人身损害,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

记者从文件上看到,湖北省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了此通知。

湖北省高院民一庭庭长杨文雄解释,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主要涉及三部分。即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新通知统一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此次试点意义重大,‘同命同价’是时代的要求,在交通事故当中,过去实行农业和非农户口赔偿标准不一,特别是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城镇户口和农村的差距一倍以上,造成‘同命不同价’的社会不公现象,其次各级法院在判决时也不好掌握。此次统一标准是出于对生命同等尊重的角度出发,消除城乡差别,适应全国城镇化发展新形势。”杨文雄庭长说。

他还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按照规定,之前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2018年,湖北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45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978元,相差19477元。按20年计算,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赔偿金额相差38.9540万元。

“此外还有丧葬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补偿标准,也统一按照城镇标准执行。试点后同一标准,人身损害案中,城乡居民可以拿到同样的赔偿金了。”杨文雄说。

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前的案件,仍适用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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