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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没资质,裁判尺度不统一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知名宜昌律师郑磊

劳务派遣没资质,裁判尺度不统一
 
1、劳务派遣单位应注册资本200万以上,经营范围应包括劳务派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经营劳动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实际用工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裁判不一。
宜昌郑磊律师团队发现,全国各地裁判尺度不一
A, 不构成劳务派遣,仅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
 
B, 根据法律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必须具有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作为实际用工单位的甲在与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当审核其资质。故,甲公司在与不具备派遣资质的乙公司建立劳务派遣关系时具有过错,并且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根据《劳动合同法》92条规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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