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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合同律师谈对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撤销之诉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知名宜昌律师郑磊

宜昌合同律师谈对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撤销之诉
 
宜昌合同律师郑磊团队梳理对债务人转移财产案件,认为应该注意以下方面问题:
 
1、撤销标的类型为房屋转让及股权转让的案件数量最多。
宜昌合同律师经办撤销权案件,应帮助债权人排查债务人的财产线索,重点关注债务人名下房产、股权的具体情况,除外还可关注土地、车辆、对外债权、股票的情况,避免遗漏债务人的财产信息。
 
2、诉讼请求在要求撤销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时,应同时提出返还财产。
涉及撤销后需要财产返还的情形时,债权人提起撤销权之诉应同时提出“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等具有请求权属性的诉讼请求,以便于后续的执行,减少不必要的诉累。合同律师应特别注意这一点
 
3、应提出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的合理主张。
合同律师是否专业体现在细节,如果不提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是不专业的体现。郑磊律师团队认为维护当事人利益必须提出该请求。《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 26 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4、宜昌合同律师提醒,举证注意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来证明1,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受让人对此明知;2,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
债权人证明债务人恶意,受让人明知往往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不合理低价,二是特定关系人。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 19 条之规定,转让价格是否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应结合转让价格是否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的百分之七十,若低于前述价格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5、注意不要超过1年的除斥期间。
合同法第 75 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当事人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否已超过除斥期间存在争议,系源于对“撤销事由”存在不同的理解。 “撤销事由”也应包括“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要素,即一年除斥期间的起算时间,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的行为系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时开始起算。
 
6、假离婚来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予以撤销财产分割条款或整个离婚协议。
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提到:对于夫妻个人债务,合同法第 52 条、第 74 条规定,在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转让或者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协议明显不利于举债一方,导致举债一方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该协议无效或者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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