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宜昌市法院认为,宜昌地区交通事故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同时,商业三者险和交强险的保险产品出来后,在2008年左右国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进行了修改,根据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的规定,承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对受害方有直接的赔偿义务,而不是之前的只对肇事方有直接的赔偿责任。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向肇事方、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后,肇事方、保险公司应当积极主动地赔偿,因为肇事方、保险公司未能积极主动地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造成受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肇事方或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给受害方的,肇事方应当承担败诉的责任。
2、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宜昌地区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的鉴定费用由鉴定过错方承担。
根据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的规定,承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对受害方有直接的赔偿义务,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向肇事方、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后,肇事方、保险公司应当积极主动地赔偿。同时,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的有关鉴定费用的规定不能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的规定相冲突,而且保险条款的该项规定只涉及到保险公司主动理赔的情形,不涉及到保险公司对事故损失有争议的情形下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保险条款的该项规定不能作为法院依过错责任原则裁判鉴定费用的依据。
当受害方和肇事方对受害方的损失的意见一致,保险公司认为实际的事故损失小于受害方肇事方主张的损失而未能主动积极地赔偿给受害方时,受害方、肇事方或保险公司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如果司法鉴定意见支持了受害方和肇事方主张的损失,鉴定费用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司法鉴定意见支持了保险公司主张的损失,鉴定费用就应当由受害方和肇事方各半承担;如果是部分支持的,鉴定费用由受害方、肇事方和保险公司按鉴定失败比例承担,受害方、肇事方共同承担的部分由受害方和肇事方各半承担。同理,当受害方、保险公司对受害方的损失的意见一致,肇事方对受害方的损失的意见不一致时和当肇事方、保险公司对受害方的损失的意见一致,受害方的意见不一致时,鉴定费用的承担按上述意见处理。
当肇事方、受害方和保险公司对受害方的损失的意见均不一致而未能主动积极地赔偿给受害方时,受害方、肇事方或保险公司都可以申请司法鉴定,鉴定费用由鉴定失败方平均承担;如果司法鉴定意见是部分支持受害方、肇事方或保险公司意见的,鉴定费用由鉴定失败方按鉴定失败比例平均承担。
当事人申请了重新鉴定的,以重新鉴定意见来评价受害方、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的过错责任,鉴定费用由重新鉴定失败方按失败比例平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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