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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法律顾问(一):企业应选择岗位保证金还是干股或股权激励?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知名宜昌律师郑磊

宜昌法律顾问(一):企业应选择岗位保证金还是干股或股权激励?
 
宜昌某企业:为了提高凝聚力和责任感,要求员工缴纳岗位保证金,可以吗?
 
宜昌法律顾问郑磊律师:在涉及到企业关系的劳动法律领域,收取劳动者的保证金,历来是被禁止的。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在企业合规化经营方面,建议企业采取股权激励或干股等方式,不应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如果企业作为发展需要,想要以优厚的待遇留住人才,宜昌法律顾问郑磊律师建议企业实行股权激励等相关制度和设计,使高级人才和企业同呼吸,共命运,让企业最终留住人才。

公司初创时或资金比较紧张时,此时愿意用股权激励换取较少的薪酬支出。如果不是上述情况,不建议一开始就分股权。股权不值钱的时候激励是达不到效果的,只有公司在发展势头时或估值比较好的时候,股权激励比较有效果。创业公司采取股权类型一般有“业绩分红——虚拟股权——期权——股权”越往左对公司越有保障,越往右对员工越有保障。期权目前是现在较多初创企业选择的类型,满足双方互补的信任的前提下,还给予企业缓冲器。但对于对于一些高管,期权可能吸引力就不足,那么可以选择些股权。每家公司根据企业的类型、企业的现状、经营模式、激励对象等选择适合自己的激励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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