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劳动争议案件的社会保险如何主张?
宜昌郑磊律师:宜昌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社保纠纷总结
1、为劳动者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由于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范围。所以,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用工期间的养老保险,具体缴费金额由宜昌市夷陵区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核定,这是不正确的。
2、用人单位随工资向劳动者发放用于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如果补交社会保险,发放金额应扣减或返还。这里面很重要的一点,应该有相关约定和证据证明该费用是用于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
3、关于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纳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上述法律规定可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的法定义务。
4,关于社会保险费的个人缴纳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规定了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其义务人仍是劳动者本人。
5、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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