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郑磊律师:跟律师签风险代理合同应注意什么?
1、律师事务所在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条款时,应明确支付律师费的条件。
律师事务所在与当事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如判决或委托人在诉讼中调解,和解或执行完毕等,可要求委托人支付律师费。约定必须明确具体,而且支付条件应达到成就的状态,方才满足支付律师费的条件。
2、律师事务所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接受调解、和解,是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调解、和解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和彻底解决,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者,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诉讼事务中,应当尊重委托人关于接受调解、和解的自主选择。委托代理合同如果约定当事人撤诉或调解必须经过律师事务所同意,这样的约定无效。
3、婚姻等案件不能约定风险代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4、风险代理比例不能超过30%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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