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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有何弊端?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不详
知名宜昌律师郑磊

1.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不可做担保

市民陈先生夫妻婚后生育一儿子,为了改善住房条件陈先生卖了自己单位分配的福利分房,购买了一套位置较好的学区房。夫妻二人考虑为了省以后房子再过户给孩子的麻烦,不如将这套刚买的学区房直接写孩子的名字,于是二人直接将该房子登记在了儿子名下。但由于孩子未成年,合同无法自己签定,夫妻二人仍做为监护人提供了监护证明代签了名字,房产证顺利办成了孩子的名字。二年后,陈先生单位改制,自己做起了生意,为了周转资金,陈先生欲将购买的这套学区房向银行抵押贷款,但到房管局办理登记时,房管局工作人员告知陈先生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原因是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监护人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其房产为第三方做担保。

2.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不可出售

小明(12岁)把父亲翟先生起诉至法院。小明的母亲邹女士称,小明父母双方于2003年1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即本案原告。夫妻双方于2014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归小明所有,且房产证上是小明的名字。2017年3月7日,翟先生在未与邹女士沟通的情况下,将原告名下的房屋及车库出售给他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小明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房屋系自己所有。

翟先生辩称,虽然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小明的名字,但是房子是自己出资的,所有权理应归自己所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邹女士与翟先生出资买房,支付房屋全部价款,但是房屋买卖合同都是以其子小明的名义签订,产权亦登记在其子名下。邹女士与翟先生当年购买房屋的时候,将房产登记在小明名下,视为将房屋的所有权赠送给小明,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小明由此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法院认为,被告在未与原告法定代理人商量、沟通的情况下擅自出卖属原告的财产,损害了小明的权益,故判决翟先生出售房屋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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