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房产法 • 正文

名为房屋买卖抵押,实为借贷的最高院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最高院
知名宜昌律师郑磊

宜昌金融债务律师郑磊整理:名为房屋买卖抵押,实为借贷的最高院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发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一、为借款提供房产做抵押担保,但未办理登记---------郑某某诉雷某、刘某某、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7月2日,郑某某、雷某以及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雷某向郑某某借款20万元,雷某以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2013年7月3日,郑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雷某支付了借款20万元。随后,雷某向郑某某提供了其与刘某某共同所有的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因雷某未按期还款,郑某某诉至法院,主张其对雷某和刘某某共同所有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因讼争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未设立,故对郑某某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中,以物权法规定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担保的,应当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依法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设立,出借人对担保财产或财产权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借贷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李某诉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为保证其到期能实现债权,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以100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位于曲靖市的别墅,被告于2015年5月6日前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同日,原告向被告汇款94.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载明,被告已收到原告支付的别墅转让款100万元,其中转账支付94.5万元,现金支付5.5万元。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未出具书面借条,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被告为购买本案诉争房屋交纳房款183万余元。原告的原诉请为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法庭释明后,原告诉请变更为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
(二)裁判结果
判令由被告段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00万元。
(三)典型意义
1、贯彻司法解释的立法意图
民间借贷实践中,借贷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是比较典型的纠纷类型。一旦借款期限届满债务人无法偿还借款本息时,债权人往往要求履行买卖合同,从而直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债权人撇开主合同而要求直接履行作为从合同的买卖合同,实际上是颠倒了主从合同关系,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认为此类案件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2、保持物权法理论的一致性
“禁止流押”是物权法中的一大原则,旨在防止债权人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造成对抵押人实质上的不公平。在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交易模式下,债权人通过买卖合同在债务到期前就固定了担保物的价值,且由于预售登记的存在,债务人不可能另行通过交易途径实现担保物的市场价值,买卖合同事实上达到了流押的效果,有违“禁止流押”的强制性规定。
3、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为保证其债权的顺利实现,签订的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价值通常都高于借贷合同的标的。如债权人直接取得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往往会给债务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可能会对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实践中,建议可在诉讼过程中对买卖合同标的物进行诉讼保全,通过合法手段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予以均衡保护。
 

宜昌律师在线(15law.com)热搜词
抵押房产过户交易 抵押物变现 房产评估 窝工损失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房屋托管 执行异议申请书 装修合同 装修纠纷 离婚协议房产查封 司法拍卖的房产交付 小区停车收费 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宜昌市房产交易税率 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 宜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 停工损失内容 房产中介不退定金 农村房屋买卖 工期拖延抵扣工程款 民事审判会议纪要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房屋解除查封 房屋转租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宜昌租房合同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冲突 房产证写他人名字 房屋漏水 行使不动产抵押权 买卖房产 宜昌司法拍卖 实现担保物权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执行异议之诉不予受理 经济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湖北司法拍卖房产 房产证加名字 湖北一户一宅认定标准 延期交房违约金 唯一住房强制执行 房产中介赔偿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宜昌律师随时问的微信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宜昌律师郑磊·关于我们

    您要找的宜昌郑磊律师电话:18671449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