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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的时候你遗漏了共同原告吗?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不详
知名宜昌律师郑磊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需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共同起诉被告,或被法院追加为共同原告。共同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可以是相互独立的,也可以是同一的。
 
 
共同原告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
 
 
1、共有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之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案例:本院认为,杨静霞在诉讼过程中主张,涉案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杨静霞、王建栋、王亚楠为共同共有人。根据杨静霞的主张,杨静霞、王建栋、王亚楠作为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均应当参加本案诉讼,而王建栋并未参加本案诉讼。一审法院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诉讼参加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继承或遗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之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锡麟捐赠给国家的财产应如何处理的批复》(87)民他字第66号。
 
3、合伙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5条第二款之规定,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可参考案例: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宜中民一终字第00612号案。引自北大法意案例。
 
4、委托关系。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以共同原告的身份起诉合同向对方。
 
5、保险关系。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6、挂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之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可以为共同原告。
 
7、三方或多方合同关系中,两方或多方基于合同关系向其中一方或多方起诉。

8、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业主和实际经营可以为共同原告。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2款。
 
9、基层工会与上级工会在追缴工会经费诉讼中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上级工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基层工会要求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作为共同申请人或者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10、原诉讼程序中的原告死亡,两个或多个继承人承担诉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之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大鲲等人诉孙大成等人房产确权、继承一案的批复》〔1988〕民他字第27号。
 
 
 
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第一,立案时即由共同原告共同起诉被告;第二,案件受理以后,由原告申请法院追加共同原告;第三,案件受理以后,由被告申请追加共同原告;第四,案件受理以后,由案外人向法院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参《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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