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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和案例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范宣等
知名宜昌律师郑磊

买卖合同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和案例
 
一、买卖合同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分三种情况:
1、签订买卖合同时未约定付款期限,事后也未进行另结算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诉讼时效从交付货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2、签订买卖合同时已约定履行期限,事后经结算又出具无履行期限的欠条的,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文件,诉讼是时效从出具欠条的第二日起算。
法律依据: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3、签订买卖合同时未约定付款期限,事后经结算并出具无履行期限欠条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或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二、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案例。
(案例来自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范宣,网址:http://fzz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11/id/2352216.shtml)
【案情】
2008年至2009年期间,丁某与向某混凝土公司购买商品混凝土,混凝土公司按约供应混凝土,丁某也陆续支付货款,但双方对货款的支付期限并未有明确约定。2009年10月20日,双方经结算,丁某尚欠货款254378元。同日,丁某向某混凝土公司出具欠条,欠条未列明还款期限。2010年2月1日,丁某向某混凝土公司支付了7万元,剩余款项未再支付。2014年12月25日,某混凝土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支付剩余欠款及逾期利息。
 
【分歧】
关于某混凝土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签订合同时,未约定付款期限,每笔货款的诉讼时效,应从丁某收到货物时开始计算。双方于2009年10月20日的结算行为及丁某出具欠条的行为,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起算。2010年2月1日,丁某支付7万元之后,诉讼时效再次中断并重新起算,至2014年,某混凝土公司起诉至法院,诉讼时效已过。
第二种意见认为,未约定付款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起算。某混凝土公司向法院起诉前,并未向丁某主张过债权,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计算。双方于2009年10月20日的结算及丁某出具欠条,以及之后丁某支付7万元的行为,均不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某混凝土公司起诉至法院时,未过诉讼时效。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分三种情况:一是签订合同时,未约定付款期限的,事后也未经结算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从交付货物时开始起算。二是签订合同时,约定了付款期限,事后经结算又出具了无履行期限的欠条,应适用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的第二日起算。三是签订合同时,未约定付款期限,事后经结算并出具无履行期限的欠条,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或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丁某与某混凝土公司对付款期限并无明确约定,丁某出具的欠条上亦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故某混凝土公司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从该公司向丁某要求还款的宽限期届满之日或者丁某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之日起计算。丁某出具欠条后,某混凝土公司并未向丁某要求过还款,丁某亦无证据证明其明确表示过拒绝还款,故某混凝土公司的权利并未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计算。丁某归还7万元的行为也无证据证明是由于某混凝土公司向其主张了债权,故丁某归还7万元的行为亦不符合诉讼时效的起算条件,更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综上,某混凝土公司向法院起诉时,未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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