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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研究3:湖北省一户一宅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知名宜昌律师郑磊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要认真核定用地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来,使用末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市、县(含享有相应执法权的区,下同)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人均耕地情况,在此限额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宅基地标准,并予公布。
 
郑磊律师认为:部分案件如果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也应按有效合同来处理。即买卖的房屋不应返还给原告。如果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原则就是自始无效。原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作为该村的一户,一户的宅基地面积超过法律规定,如果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房屋给原告,则违反《土地管理法》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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