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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隐瞒怀孕入职,律师有高招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艾小川等
知名宜昌律师郑磊

“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孕期几乎没正常工作,产假结束后就递了辞职信。”某用人单位HR吐槽起一件令人郁闷的事。

 
员工:入职前故意隐瞒怀孕的事实
某员工在招聘会上看到公司招聘文员的信息,随后来面试并顺利通过。面试时,在说到婚育情况时,该员工强调自己并没有结婚,短期也不打算结婚。该员工随后就跟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可是,才入职三天,该员工就告诉主管自己怀孕了,要保胎休息。怀孕期间,因为种种原因,经常请假。而公司照样给其发工资,缴纳社保,并派人在其产后去探望。没想到,产假一结束,孙小姐就打电话来说辞职不干了。
 
 
用人单位:郁闷
用人单位HR说:“我们公司女员工多,各方面制度规范,对孕期女职工也是照顾有加。可是,像这样‘隐孕’的员工真的挺让我们受伤的。一年多时间里,她几乎没有为公司创造劳动价值,单位却要照发工资、照交社保。”
“如果她事先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我们还好接受些。后来才知道,她是在知道自己怀孕的前提下才入职的,希望能在孕产期拿到工资并使社保不断档。”HR郁闷地说,隐孕入职的人多了,会影响其他女性在就业时得到公平待遇。
 
劳动仲裁委:劳动合同有效
劳动仲裁委认为,女职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辞退员工违反法律规定,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如果员工在入职时隐瞒怀孕,这样的行为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呢?
仲裁院工作人员解释,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但哪怕该员工隐瞒了怀孕事实,该行为不构成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不导致合同无效。

 
人民法院:用人单位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应聘时隐瞒婚姻状况,某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审判认为,某用人单位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隐瞒生育状况并不构成劳动法上的“欺诈”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什么是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简单来说就是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和条件,具体一点就是学历、技能、身体状况等,当然具体情况还需具体分析。就本案而言,劳动者的生育状况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对于行政管理岗位,劳动者是否生育都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其不属于履行劳动合同能力和条件的范畴。因此,劳动者的生育状况不是用人单位必须了解的内容,劳动者没有告知的义务,不必如实回答。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何谓欺诈?一般来说是指行为人故意制造假相、隐瞒事实真相并可能使他人误解上当的行为。其具体又可分为两种行为,即故意制造假相和隐瞒事实真相。通俗来说,前者指把没有的东西弄出来制造有的假相,后者指把有的东西弄没制造没有的假相。“隐瞒事实真相”有一个前提,就是行为人必须有告知的义务,否则也不存在“隐瞒事实真相”。因此,对于没有告知义务的隐瞒,不构成“隐瞒事实真相”,也不属于“欺诈”。就本案而言,隐瞒生育状况不构成欺诈。
 
郑磊律师:对隐瞒怀孕的员工应予以劝退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员工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但对于员工的工作地点,是有权利临时安排的。郑磊律师担任某大型工矿企业法律顾问,用人单位面临同样的问题,郑磊律师建议用人单位调动该怀孕员工的工作地点到该企业在宜昌厂区新建的某办公室,因为该办公室新建不久,甲醛含量比较重。该员工在了解到工作地点调动的安排后,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按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最后用人单位避免了劳动仲裁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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