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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造成人身伤害如何选择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颜丙龙
知名宜昌律师郑磊

赠品造成人身伤害如何选择法律适用

《中国工商报》(2015年08月27日 A03版)

案情:2015年2月初,山东省M市某酒厂开展春节白酒促销活动,通过电视、网络发布白酒促销广告“某品牌某系列A3火爆上市,买二箱送一箱,再送某品牌山地车一辆”。宋某购买了2箱白酒获赠某品牌山地车一辆。此后,宋某的某品牌山地车使用中突发质量问题,导致宋某严重摔伤,额骨、鼻骨多处骨折,住院治疗费用18000元。宋某要求某酒厂赔偿遭到拒绝,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今年5月,宋某向当地工商机关投诉,要求某酒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60000元,并要求对某酒厂作出行政处罚。

经双方同意,工商机关对涉案山地车进行产品质量鉴定。菏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按GB3565—2005标准检验判定,涉案山地车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该批赠品山地车由天津某自行车有限公司生产,某酒厂统一在促销活动中配送,共向M市配送同一生产批次山地车20辆,价格为每辆260元。鉴定结论送达后,某酒厂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岀复检要求。最终,经工商人员多次调解,某酒厂承诺赔偿宋某20000元。与此同时,工商机关将消费者投诉通过诉转案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分析:赠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伤害,如何适用法律定性处罚?

第一种观点认为,某酒厂的行为属于提供危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产品,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种观点认为,某酒厂的行为属于销售不合格工业产品,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产品质量法》是规范产品质量的特别法,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转致《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某酒厂的行为属于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赠品,应当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进行处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赠品、奖品等物品不等同于经营者提供或者销售产品,对于赠品、奖品等物品的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2015年1月1日实施的《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了规定。根据《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提供的赠品、奖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的要求。如果责任主体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作为赠品、奖品,质监部门或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赠品或奖品,并处赠品或奖品货值金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如果没有地方法规作为直接依据,应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作出处罚。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公告。□山东省曲阜市工商局 颜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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