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分开起诉还是合并起诉?
中伦文德医专委
裁判要旨:合同双方签订5份借款合同,借款方拒不偿还,出借方基于5份借款合同是一并起诉还是分别起诉?这样的情形同样存在于买卖合同等纠纷中。实务中存在认识偏差。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具有可分性,是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当事人愿意共同审理的共同诉讼。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将必要共同诉讼进一步分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当然,若起诉前合同双方就多份合同所系权利义务进行了重新约定,可以避免共同诉讼的麻烦。
主题词:民间借贷,必要共同诉讼,分别起诉
案 号:(2014)皋新民初字第0007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4年2月11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张某分别签订5份借款合同,分别借款人民币7万元、5万元、15万元、3万元、15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如逾期还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借款,被告没有按约还款。现要求两被告按约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起诉时所提交了借款合同等证据复印件。
本院认为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及诉状所称,其与被告张某分别签订了五份借款合同,分别按约向被告支付借款,借、还款日期也不相同,其中三份合同加盖有担保单位印章,故本案中的五笔借款属于五个不同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依法分别提起诉讼,其提供本案诉讼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对被告张某、刘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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