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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2017年公司间借贷的方式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知名宜昌律师郑磊

律师支招:2017年公司间借贷的方式
 
宜昌郑磊律师:公司之间,或者说企业之间借贷受到诸多限制,应该以什么样的形式来提供贷款或发生借贷关系呢?
1、企业之间拆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前即2015年9月1日之前是无效的,9月1日之后是有效的。
需要注意的是,以向其他企业借贷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委托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允许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代为发放贷款。贷款对象由委托人自行确定。这种贷款方式解决了企业间直接融通资金的难题。它是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产物,是一种变相的直接企业借贷。虽然商业银行将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会增加交易成本,但由于企业有权决定借款人和利率,所以对企业来说拥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在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
 
3、以企业和个人之间为借贷主体
除法律限制的几种情形外,如: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因此,可以以个人为中介,将拟进行借贷的企业连接起来,从而实现企业之间资金融通的目的。具体操作方式为,出借方先将资金借给个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同时要求实际借款方为个人的该笔借款,向出借人提供连带担保。如果个人不能还款,则出借方追索个人借款人,并同时要求实际借款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此种方式在适用时要注意不要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一旦违反上述规定,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非法集资或非法向公众发放贷款,情节严重的,有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4、通过担保的方式借贷
 企业可以将资金存入银行,然后用存单为特定借款人作质押担保,实现为特定借款人融资的目的。同时,出资人可以收取有偿担保费,这是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出借人,拟出借资金方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担保人,并不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但这种借贷安排对银行和出资人有利,但不利于借款人,因为这会增加借款的借贷成本。


律师支招:2017年公司间借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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