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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实属不易 请律师也有风险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知名宜昌律师郑磊

老百姓都知道打官司是一件费时费力的麻烦事,一系列程序走下来没好几个月根本不行,还有那一堆法律问题自己根本就闹不明白,这个时候,请个律师,事无巨细的由律师包办几乎是大众的普遍选择,然而,是不是请个律师就高枕无忧了?在诉讼过程中是不是就对律师言听计从呢?显然不是这样的。近日,阆中市人民法院河溪法庭审理了一起委托人与某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律师事务所败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
救子心切 赔偿款却被律师私吞
阆中的冯女士不久前摊上了一件闹心事,自己的儿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收到通知的冯女士脑海里闪过的第一个念头就是赶紧请个律师为儿子辩护,尽可能的让孩子减少刑责。怀着这样的想法,冯女士走进了阆中市某律师事务所。
一番协商之后,冯女士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约定由该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某担任冯女士儿子的辩护律师。就这样,张律师作为辩护人参加了庭审,在庭审过程中,张律师就刑责部分为冯女士的儿子提供了辩护服务,而正是在辩护期间,张律师提出,为得到刑事受害人的谅解,需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才能让刑事责任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救子心切的冯女士听到律师这样说,当即交给张律师4万元用于支付赔偿款。原以为会收到儿子从轻发落通知的冯女子却发现了一个更闹心的事情,张律师不见了。
讨要说法 事务所竟撇得一干二净
在支付过张律师4万元后,冯女士就发现联系律师变得困难,最后这个律师干脆人间蒸发、不知去向,用于支付受害人的4万元赔偿款也被律师据为己有,震惊之余的冯女士只得找到事务所要一个说法。
然而某律师事务所却告诉冯女士,此事只是张律师的个人行为与事务所无关。事务所一个负责人对冯女士解释到,我们当初是与你签订了委托合同,合同上写得很清楚,我们只承担刑事辩护,我们已经履行了协议,至于民事赔偿部分,我们并没有指派张律师去代理,你给的那四万块钱,事务所没有收取,更没有让张律师去收钱,所以,这是你和张律师之间的事情,与事务所没有关系。
听到这样的解释,冯女士当然不能接受,张律师是事务所指派给自己的,事情也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自己完全是基于对律师的信任才将钱交给律师用于帮助儿子减责,现在张律师跑了,律师事务所当然应该就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老话都讲,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事务所怎么就不担责呢?双方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13年12月6日,冯女士将某律师事务所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4万元现金,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法官断案 某律师事务所担责
河溪法庭在受理该案后,立马着手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委托协议》,并指派其工作人员张律师作为辩护人,张律师以获得刑事受害人的谅解为由,向原告收取4万元现金,并签下收条,事实清楚无误。但张律师收取原告的“赔偿款”后却将其据为己有,其行为属于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该不当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其行为后果应由被告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四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法院判决:某律师事务所赔偿冯女士4万元;案件诉讼费由某律师事务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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