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装饰施工人无相应装饰施工资质,其施工利润不予保护。北塘法院受理了一起加工合同纠纷案,判决双方当事人间装饰合同无效,不保护装饰施工人的利润,按工程成本价结算工程款。
2006年9月,某设计工程公司工作的陈某以公司的名义,与本市汽车销售公司协商装饰该公司的汽车销售服务大厅。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陈某便带人于2006年10月1日进场施工。期间,汽车销售公司陆续支付了工程款78万元,材料款5万余元。由于工程量较大,陈某虽然多次承诺按时完工,并说明如有拖延自行承担罚款。但工程还是一拖再拖,致使汽车销售公司延期开业。
2006年12月,当陈某将完工钥匙交与汽车销售公司,公司却拒绝支付工程款。原来,为了尽早开业,汽车销售公司已另请装饰公司补做油漆涂料价值10000元。汽车销售公司开业后,陈某便向对方催要工程款,而销售公司则认为,陈某拖延工程,应按其承诺承担违约费用。且其并无资质承接工程,管理费和利润应减半计算。一怒之下,陈某一纸诉状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之法院,要求其支付装饰工程款55万余元。
法院认为,建筑法及装饰装修法规规定,承揽工程必须要有相应的资质,陈某作为无资质证书的个人承接装修工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故只能计算工程成本价,利润应予扣除。且工程具有一定规模,客观上发生了管理费用,管理费应计入工程成本。根据陈某的过错程度、汽车销售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等实际情况,酌情将违约金调整,并对陈某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存在过错,按照工程成本价值的总价减去税金,利润,认定剩余工程价款30余万元。故法院最终判决汽车销售公司支付陈某工程款人民币30余万元。(陆锡平 庄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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