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索赔必须知道的四个步骤
第一步、运输合同索赔,应先了解违约金是如何约定的?
违约金就是在一方违约时向另一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这是合同违约责任最常见的形式。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另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金额的货币。违约金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我国原《经济合同法》规定了法定违约金,即发生违约时,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新《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取消了法定违约金,这是合理的。因为合同的内容是千百万化的,违约金由立法者详细的规定是不可能的,由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有助于充分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
第二,违约金的数额是事先确定的。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确定,当一方违约时,非违约方可以按照违约金条款迅速得到补偿。
第三,违约金是违约后的补救措施。当一方违约时,违约金条款才能生效。没有违约发生,违约金条款就不生效。所以,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违约时的一种补救措施。
第四,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但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也就是说违约金的数额要与损失赔偿额相当,因此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补偿性。
正是违约金有以上的特点,我国《合同法》规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不能并存。当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责任之后,就不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当违约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之后,就不再承担违约金责任。
在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逾期运到,承运人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步、运输合同索赔,应该确定实际损失是多少
发生运输货物损害赔偿时,首先要确定货物的实际损失,然后才能决定具体的赔偿责任。确定货物实际损失的原则是:以货物的实际价值为基础,加上该批货物的必要支出的费用。实际价值通常是指货物的市场价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损失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又不能确定的,以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实际价值。这里出现三种方式:
第一,约定。约定优先。约定的方式通常是托运人声明货物的价值,承运人同意后按声明价值运输,也就保价运输。托运人声明的价值,就应当认定为货物的实际价值。
第二,交易习惯。一般而言,是指托运人购买或者销售货物的证明,比如,发票、销售凭证等。托运人能够提供此类证明的,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否定的,应当认定为货物的实际价值。
第三,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这个价格实际上包含了销售利润。当然有的情况下可能出现到达地的价格低于发出地的价格,但仍应以到达地为准。
在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通常有以下四种情况:即全部灭失、部分灭失、全部损坏、部分损坏四种情况。
第一,货物全部灭失,其实际损失就是货物的实际价值,加上运输费用。
第二,货物部分灭失,其实际损失就是货物灭失部分的实际价值,加上这部分价值的运输费用。
第三,货物的全部损坏,相当于全部灭失,但是有的货物损坏,还有残值,这时货物的实际损失就是实际价值减除残值的剩余。例如,一批货物价值10万元,损坏后,处理残值还有1万元,则实际损失的价值就是9万元加上全部运费。当然有的货物损坏,不仅没有残值,甚至处理该批货物还要花费一笔费用,则货物实际损失就应当包括货物损失实际价值加上处理残货的费用。
第四,货物部分损坏,则损失的计算是损坏部分的修复费用,如果不能修复的,则应按部分灭失处理。修复费用是实际损失的范围。
第三步、运输合同索赔,不能遗忘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是否属于货运合同损失范围,在实践中有争议。间接损失包括三种情况:(1)因货物发生损坏,托运人不能履行下一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的损失;(2)因货物运输的迟延履行,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因待料停工而造成的损失;(3)因货物灭失而导致托运人解除合同引起的可得利益的损失。
承运人对间接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货运合同是承运人提供劳务行为的合同,承运人付出劳动,收取运费是货运合同的核心。由于承运货物的多样性,货物价值不同,对可得利益的赔偿往往难以有准确的定性,物价值很高,但重量轻;有的是轻泡货物,承运人按重量收取运费,
第四步、运输合同赔偿额的确定与原告如何主张有很大关系。
在确定承运人对货物实际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后,需要明确具体的赔偿额。对于托运人的货物损失,承运人的赔偿原则是:保价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保价额;未保价的,按照限额赔偿。⑦在具体应用时应注意:
(1)部分损失时的赔偿额的确定。
在货物部分损失,确定承运人赔偿额时有两种计算方法:第一种是以全部货物的重量乘以限额,第二种是以损坏部分的货物重量乘以限额得出实际赔偿额,这两者是不同的。
假定一批重量为20吨、价值20万元的货物发生部分灭失,其损失为5吨价值为5万元,如果该批货物的限额赔偿的标准为每吨3000元,则:
按第一种方式计算,承运人应赔偿的最高限额=货物全部重量乘以限额(元/吨)=20X3000=60000元,由于损失在赔偿限额范围内,因此承运人应当赔偿 5万元;
按第二种方式计算,承运人赔偿最高限额=损失部分的重量乘以限额(元/吨)=5X3000元=15000元,承运人只能按此赔偿损失。
不同的理解差距是显而易见的。在实践中,不少托运人要求承运人按货物总重量乘以限额计算赔偿额。而承运人则认为应以损失部分的重量计算赔偿。
对此,我们认为,限额赔偿的计算方式应以第二种理解较为合适。
(2)保价运输的赔偿额
保价运输与一般运输的不同点在于,托运人要声明货物的价值,声明的价值是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最高价。因此,从本质上讲,保价运输是以货物的实际价值作为运输的内容,已经把货物货币化了。与以重量承运不同,计算运费的方式也有所不同,除了基本运费还要加上保价费用。
保价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也需要计算损失额。如果货物全部灭失,就是声明价值为损失额;如果是部分灭失,则要按照这部分的货物价值计算损失额;如果货物发生部分损坏,则修复费用是损失额。
在损失额确定后,保价赔偿的原则应当是:全部灭失的,按声明价值赔偿,即全额赔偿;部分灭失的,按比例赔偿。
托运人声明价值低于货物实际价值的,首先应计算出损失额,如果全部损失的,按声明价值赔偿;部分损失的,按损失部分与全部货物的比例乘以声明价值赔偿。
假定:一批货物实际价值为20万元,货物重量2000公斤,托运人声明价值为10万元。损坏部分的重量为1000公斤,则托运人实际能够得到的赔偿额为: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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