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胁迫打借条法院如何认定?
一、受胁迫打借条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这样规定的。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二、如何让法院排除合理怀疑,认定受胁迫打借条这一事实存在?
“这是此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非常新的内容,证据的‘合理排除’一般只用在刑事案件中,民事案件并不涉及。”陈昶屹介绍,民事案件主要是看证据的“比较优势”,即谁的证据证明力更高、更可信,法院就采纳谁的证据,一般不存在“排除”证据的作法。
陈昶屹认为,之所以把这么“高级别”的证据排除法适用到民事案件,因为此类案件主观恶意明显,法院不应放任这种行为。他举例说,假如两个人打借款官司,一人拿着借条,另一人空口说是受胁迫签的借条,以往法院会采纳有书面证据的一方,新法条一出,对有争议的“借条”就提出了更高的证据标准,例如要查清签借条时的实际情况,当事人是否受到胁迫。如果法官确信当事人受到了胁迫,那么借条这一证据就不能成立。
“以往民事案件中的证据,法官对比后,只要高度确信一方即可。如果要排除证据,必须达到完全确信的标准。这对法官的评判能力是很大的挑战和考验。”
因此,受胁迫打借条只需让法官确信当事人打借条时受到胁迫,并排除合理怀疑,那么法院可以不予认定借条这一证据。
最后,宜昌郑磊律师表示,经常有当事人咨询律师受胁迫打借条应该怎么办,郑磊律师认为,首先应该报警,有一个初步证据,如果,其次,应主动搜集其他相关证据来否定借款事实的存在,最后,在诉讼过程中,要让法院排除合理怀疑,认定受胁迫打借条事实存在。
受胁迫打借条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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