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1、法律没有车辆贬值损失相关规定,实践中适当支持新车索赔
承办此案的一审法官指出,在实际生活中,发生较大的交通事故后,一般受损车辆经过维修后能够正常使用,但其转让价格会有所下降,许多车主因此主张车辆贬值损失。但这类诉讼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承办法官指出具体有三个原因: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案涉车辆在经过维修后能正常使用和行驶,侵权人就完成了对案涉车辆维修的赔偿;其次,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并未将贬值损失列入侵权人应该承担的赔偿范围;再次,在现实中,鉴定机构在利益驱动下,在贬值损失数额的确定上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具体数额的确定也不尽科学,导致即使要赔也很难确定赔多少。
不过,该法官也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在购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新购置车辆发生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且发动机等关键部件受损后,对相应的贬值损失赔偿请求才会适当支持。
2、评估机构对于贬值损失额确定有随意性
宜昌一家二手车评估公司接受小刘的委托对他的车辆进行了鉴定。
鉴定意见显示,受事故影响,车辆更换了前保险杠、仪表台等配件,并对受损的左右钱纵梁进行了敲校修复,在修复过程中对金属机件自身结构带来较大的损伤,修复后的车辆存在较大的直接经济型贬值。该鉴定机构采用重置成本法,鉴定该车辆贬值费为35558元。
据此,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车辆鉴定一般都是按照新车的价格进行比对,同时由于每个评估鉴定师不一样,鉴定意见也会出现差异。
该负责人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车辆贬值费被支持,除非车辆非常新,比如开了仅一个月,法院才会支持。
对于车辆贬值损失,原告很受伤
3、车辆贬值赔不赔 司法实践有争议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调查了解到,有些法院支持车辆贬值费,而有些法院不支持。车辆贬值损失,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怎么看?
宜昌法院曾审理一起车辆贬值费案件。当事人起诉索赔3万元贬值费,一审法院认定车辆经过维修后使用价值没受影响,车辆贬值费仅在出售时可能影响它的交换价值,并非必然发生的损失,因而一审法院没支持。
但宜昌中院二审认为,此案中,受损车辆在购置半年时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多部件修复。车辆贬值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在修复过程中,要通过部件拆装及加压、拉伸、敲击等外力加工方式恢复部件原貌,车身原有预应力分配,原有设计意图都会改变。该意见书证明了受损车辆经过维修后,仍存在贬值损失。最终支持了3万元的贬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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