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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的法律修改意见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知名宜昌律师郑磊

宜昌律师郑磊对于某市民的《婚前协议》的法律意见
一、①条之分析,
该条款实际上是一种承诺,而该承诺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首先,该条款不属于婚前财产协议的范畴,而《婚姻法》规定的婚前财产协议是针对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并且约定财产所有方式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不包括都属于一方这种情况。
其次,房产或车目前并不为男方所有,赠与是一方将自己所有的物或权利让与给他人,因此并不构成赠与。
最后,即使男方已经拥有房产,只有在没有将房产过户之前,男方都拥有撤销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
 
二、②该条款表述建议修改为
1、双方婚前各自存款:
2、双方婚前各自债务:
3、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还是共同所有,婚后债务承担方式:
4、遗漏家庭共同支出项目。如果以上约定为各自所有,为保障婚姻生活的质量、应付日常生活开支需要,需要约定家庭共同支付项目的各自出资方式,如:双方一致同意:男方出资**万元,女方出资**万元,作为日常生活基金。此基金由女方管理,生活费开支从基金中支付,不足时由双方共同填补。
 
③、婚后男女双方各自接受的赠与或继承所得,均归各自所有,赠与人或被继承人有明确处理意见的除外。
 
三、②,该条款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并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是存在争议的,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这类协议的效力,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谓的“净身出户协议”的。
 
四、应补充协议效力条款: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成立,自双方办理完毕结婚登记手续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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