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宜昌发生交通事故,事故汽车未进行年检,投保的保险公司该不该赔?近日,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主张免赔的理由不成立,其应按合同约定赔偿车主李先生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
保险公司:车辆车祸前未年检,拒赔。
2012年10月,李先生为其自有的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308000元的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保险期为一年。2013年8月,陈女士驾驶涉案轿车与一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女士驾驶的涉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距离,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前,李先生所有的涉案轿车的年检期限为2012年10月31日,但李先生逾期未办理年检。事故发生后的第2天,李先生将该车辆交机动车辆检测中心检测,检验结论为合格。
在事故赔偿的阶段,因李先生驾驶的轿车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检,对此保险公司主张免责拒绝赔偿。李先生遂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5万元及鉴定费2300元。
宜昌法院:保险公司免赔理由不成立
法院认为,事后被保险车辆经交通警察支队检验合格,表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安全技术合格,未进行年检并不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也未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险公司也无证据证明保险事故发生与被保险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有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主张免赔的理由不成立,其应按合同约定赔偿李先生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先生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车辆车祸前未年检,拒赔。
2012年10月,李先生为其自有的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308000元的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保险期为一年。2013年8月,陈女士驾驶涉案轿车与一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女士驾驶的涉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距离,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前,李先生所有的涉案轿车的年检期限为2012年10月31日,但李先生逾期未办理年检。事故发生后的第2天,李先生将该车辆交机动车辆检测中心检测,检验结论为合格。
在事故赔偿的阶段,因李先生驾驶的轿车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检,对此保险公司主张免责拒绝赔偿。李先生遂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5万元及鉴定费2300元。
宜昌法院:保险公司免赔理由不成立
法院认为,事后被保险车辆经交通警察支队检验合格,表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安全技术合格,未进行年检并不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也未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险公司也无证据证明保险事故发生与被保险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有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主张免赔的理由不成立,其应按合同约定赔偿李先生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先生支付保险赔偿金。

宜昌交通事故律师认为,车辆未年检,保险公司仍应赔偿。
宜昌交通事故律师网:车辆未年检,保险公司仍应赔偿。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车辆未按规定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以及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的其他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投保的初衷是为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予以赔偿,减低肇事方的经济压力,使被保险人和受害方得到更好的赔偿。若简单的认为肇事车辆未年检均属于免责情形,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之缔约目的,同时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之原则。
车辆年检是车辆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保险合同是基于投保方与承保方的民事行为,不能单以发生事故时肇事车辆未年检而拒赔,应该多方考虑,若发生交通事故确实是因为车辆不合格而造成的,保险公司则可以免予赔偿,若发生交通事故后,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就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这样更能还原保险合同的真实原意,也能维护弱小群体的合法利益。确认“车辆未年检免赔”条款无效,符合正义这一法则的基本价值,亦符合社会和谐发展的科学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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