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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突发疾病死亡怎么赔?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知名宜昌律师郑磊

    一农民工在受雇帮他人拆墙时因突发脑出血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6月,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官经过调解,审结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16年7月,家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的王某和朋友受雇一起到张某家拆除一堵墙。下午约四点钟,王某在做工过程中突发脑出血晕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家人认为王某虽然是在做工过程中因自身疾病导致死亡,但其是在帮被告做工过程中引发的疾病,张某作为雇请方应当对雇员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王某的家人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30%的赔偿责任。
    长阳法院法官受理此案后,认为本案中受害人王某是在雇佣活动中因自身疾病死亡的,对于这个死亡结果,雇主张某并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并且拆墙工作也没有有超过正常的劳动强度,因此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根据公平原则可由其对雇员亲属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驻村法官从情、法、理的角度细心作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由张某当面给付王某家人经济补偿金40000元。
    宜昌律师在线网认为:提供劳务者受害是由自身疾病引起,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以公平责任原则来赔偿一般可取得不错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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