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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推翻交警责任认定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郑黎
知名宜昌律师郑磊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依据司法鉴定,推翻一起交通事故的交警责任认定书。
一、遭遇交通意外
    许晴5年前偕丈夫、儿子从山东省平邑县到宁波打工。丈夫张某会开车,受雇于宁波开发区一家公司,担任货车司机跑长途运输。
    20075月下旬的一天,张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车从杭州回宁波,许晴和5岁的儿子、张某的侄子同车返回。当车经杭甬高速公路行驶至绍兴境内时,一辆沃尔沃轿车从后面超车,两车发生碰撞,半挂车失控与道路护栏发生冲撞。许晴回忆说,当时只听轰的一声巨响,随后她就失去了知觉。
    许晴醒来时,已身在医院。她和侄子无生命危险,但她丈夫和儿子由于受伤过重,不幸死亡。
    不久,许晴接到绍兴交警部门发来的通知,称事故原因和责任已有结果:由于张某驾驶的车辆左前轮存在机械故障,导致该车左前轮在行驶过程中突然脱落,引发事故。交警事故责任书认定,张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重作司法鉴定
    交警所作事故认定,对许晴来说无疑雪上加霜。20077月初,许晴和张某的父母共同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轿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应女士、许晴丈夫张某所属运输公司、事故车辆所分别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7.9万元。
    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张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指出,根据应女士在交警部门所作的笔录,她当天准备去嵊州,在行驶过程中没有看到上三高速往嵊州方向的出口,而事故发生地点距离该出口仅一二百米,因此,应女士在行驶中存在突然变道的可能性,要求法院进行调查。
    由于原告和被告之一对事故的发生存在异议,法院依据有关规定,正式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事故作进一步司法鉴定。经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最终法官采信了司法鉴定专家的意见。

三、还原事故真相
    司法鉴定书显示,事故货车左前轮确实存在转向节轴颈纹段及其螺母螺纹局部磨损现象,联结强度被减弱。但专家又发现,货车左前轮辋外侧锁圈一端变形严重、前左钢板弹簧弯曲和断裂的形态特征,这些痕迹说明左前轮曾受到很大且不均衡的外力作用,是被瞬间破坏的,并不是严重磨损引起自然脱落的痕迹。
    专家还原现场认为,沃尔沃车突然变道撞击了货车左前轮,货车方向失控,但此前轮胎并没立即脱落,已受损的左前轮随后与道路护栏立柱相撞,强大的撞击反力使车轮脱落和驾驶室严重变形,导致人员伤亡。
    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司法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分析科学合理,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以及所发表的质证意见均不足以推翻该鉴定结论,依法予以认定。结合其他人证和物证,法院认定,本起交通事故系货车左前轮被沃尔沃车撞击,导致方向失控所致。
司法鉴定推翻交警责任认定
四、挑战“权威”认定书
    法院判决应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33936元,应女士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51000元。另外,此案的10万元鉴定费由应女士支付。
    一审判决后,应女士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审理后,维持原判。
    宁波大学法学院张兆松教授认为,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虽然在法律上具有很强的证明力,但并不是最高权威,因此,尽管本案出现的情况少见,但法官根据更为专业和严谨的司法鉴定,推翻交警的认定书可以理解和接受。

五、宜昌交通事故律师看法
     宜昌交通事故律师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鉴定结论在交通事故诉讼中不被采纳或部分被采纳已数见不鲜,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专业技术对交通事故成因的一种技术鉴定,属于一种民事证据。而民事证据属法官应审查之列,可以采纳,但不是必须要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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