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男子汪某声称涉讼借款是赌博引发的非法债务,即赌债不受法律保护,但因证据不足未能得到支持。近日,宜昌某法院判决被告汪某归还原告洪某借款6000元。
一、宜昌债务纠纷案情
2012年1月7日,汪某书写了借条一份,载明:“借到洪某6000元”。汪某在此借条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及借款日期,后交由洪某收执。嗣后,洪某多次催还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汪某归还借款。在诉讼中,汪某承认借款事实,但辩称洪某在赌场上借钱给汪某用于赌博,由此双方之间形成的债务系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请求法院驳回洪某的诉讼请求。
该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洪某与汪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洪某提供的书面证据借条为凭,借条上有汪某亲笔签名予以确认,其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汪某与洪某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应予以认定,汪某应归还所欠款项。汪某主张该笔借款系因赌博引发的非法债务,且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借条,所欠的6000元是赌债,但其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汪某不服判决,向合肥中院提出上诉,称其实际向洪某借款5700元,所借款项是高利贷,且是赌债,后受到胁迫才写下了借条,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判。
宜昌中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虽然汪某说是赌债,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条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写的。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汪某应该还钱,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宜昌债务律师网评析
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靠证据说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这6000元到底是借款还是赌债?在立有借据事实面前,汪某要法院认定其是赌债,就得举证,证明6000是什么情况写的,要有人证和物证。如果说是被迫写下的,汪某在被迫写下借条后是否到当地警方报了案,报案要有当地警方的报案证明,并有警方调查的情况说明。但汪某并没有人证物证和警方报案等举证,故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至于赌债是否受法律保护,只要汪某有充足证据证明6000元是赌债,并得到法院的采信,那赌债肯定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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