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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民在订立行业合同面临霸王条款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知名宜昌律师郑磊

 宜昌市民在买房买车时往往会面临一个问题,在宜昌订立合同时,商家往往要求在事先拟好的合同上面签字,话说虽然合同没有仔细看,但是往往一有纠纷,合同约定就显得是那么重要了。那么格式合同都有哪些(商家)“巧妙”的设计呢?宜昌合同律师网带您看看这些宜昌行业合同最常见的霸王条款的陷阱。

  针对格式合同中普遍存在的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常年组织开展了“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市工商局现对近年来收集归纳的十大行业格式合同中存在的霸王条款,点评解析如下:

  1、【汽车销售行业合同条款】

  “卖方选择按揭贷款购车,须由本店代买机动车保险、车辆购置税、代上牌。”

  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无论消费者全款购车或者按揭购车,汽车销售商都无权要求消费者接受代买代办保险、上车牌、购置税的服务,除交强险是国家法律规定必须购买的外,车损险、三者险、盗抢险等商业保险,均应由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自主选择险种和保险公司。

  2、【旅游行业合同条款】

  “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旅行社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或“此行程仅供参考,最后行程以《出团通知单》为准。”

  点评:此条款意味着旅行社可以在不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形下,任意以任何理由变更合同中行程的主要内容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和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等相关规定,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或解除,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均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如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就构成了合同违约。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是旅游合同中的一项主要内容,也是关系到旅游质量的重要因素。如果旅行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行程提供旅游服务,那就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3、【商品房销售行业合同条款】

  “购房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的,按照应付款数额的3%/日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所购房产的,按照合同额的0%/日承担违约责任。”

  点评:《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所购房产,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其行为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典型“霸王条款”。

 

宜昌市民在订立行业合同面临霸王条款有哪些
宜昌市民在订立合同时,特别是行业合同时应该注意什么?

  4、【预付款服务行业合同条款】

  “甲方(消费者)付款后,因自身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所付款项概不退还。”

  点评: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有依约履行的义务,消费者因自身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营者可以请求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经营者可以依照约定的情况来确定损失。按照《合同法》规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对于违约金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单方面规定不退还消费者预付款项,极易造成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违约金。其行为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

  5、【网络购物行业合同条款】

  “除另有明确的书面说明,本网站不对包含在本网站上的信息、内容、材料、产品(包括软件)或服务作任何形式的、明示或默示的担保。”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也明确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同时,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23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根据上述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应对销售者或服务者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登记、公开,不能提供真实有效信息的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网站在会员注册协议中的单方面规定,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不公平条款。

  6、【金融行业合同条款】

  “持卡人办理借记卡后,视同同意发卡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持卡人的金融信息用于发卡银行其他产品和其他服务的交叉销售。”

  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也规定“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因此,持卡人办理借记卡的金融信息如果要用于发卡银行其他产品和其他服务的交叉销售,必须要有持卡人的明确书面授权。

  7、【旅店行业合同条款】

  “如有贵重物品和行李请寄存,否则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点评:该条款单方面免除了酒店自身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客未寄存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免除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同时违反了该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排除了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8、【快递行业合同条款】

  “托运人(寄件人)对交寄快件物选择不进行保价,则双方确认交寄快件物品实际价值不超过其支付快递费用的5倍。选择不保价服务品种的,如交寄快件物品损毁灭失,按照双方在快递详情单上的约定进行赔偿,如双方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赔偿标准不超过托运人(寄件人)已支付的快递费用的5倍赔偿。”

  点评:该条款免除或减轻了当事人的经营风险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排除了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快递企业作为承运人未尽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货物丢失、损毁,则应对承运人的货物损失予以赔偿,其赔偿额应相当于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而不能由快递企业单方面确定赔偿额。

  9、【装修行业合同条款】

  “在装潢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为12个月”或“质量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后起为1年,须工程款全部结清,保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点评: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该格式条款中,装修公司将保修期严重“缩水”,免除了装修公司应承担的工程保修期限责任。

  10、【物业行业合同条款】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出现人身财产损失或第三人致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物业公司不承担保管、保险及赔偿责任。”

  点评:《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由物业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免除其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属无效。

  工商提示:签订合同时,有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示范文本,建议使用示范文本。若没有示范文本,请认真审查格式合同条款的具体表述,遇到不明或需要阐明的事项,尽量签约时书面文字予以确认。当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分歧,可咨询工商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转载自http://www.yichang.gov.cn/art/2016/3/14/art_164_918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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