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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法院对于是否判决离婚的认定标准(原创)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知名宜昌律师郑磊

    在宜昌郑磊律师办理的众多离婚案件中,许多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于是否应该离婚往往争执不下,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认为不离婚就没法过;另一方却认为双方的矛盾可以调和,婚姻还有挽回的余地,不同意离婚。那么问题来了,判决离婚标准是什么呢?究竟什么情况法院会判决离婚?或者不离婚呢?下面是宜昌郑磊律师总结的宜昌市法院对于应该判决离婚的标准。

    一、判决不予离婚的情形(即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也就是说在缺乏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而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概率很低);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经济困难并不代表不能好好过……)。

   二、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方面问题被问了太多太多次了,这里统一回答:如果对方出轨一定要有确凿的证据,不然法院是不会认定该事实的,另外一次出轨并不能构成同居关系。)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宜昌法院对于是否判决离婚的认定标准(原创)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注意湖北省规定在公告送达另一方的情况下,缺席判决离婚应从严把握。原文是这样的: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起诉与对方离婚,而对方下落不明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采取缺席判决的方式判决双方离婚。但考虑到现实生活中人口流动性比较强,公告送达的覆盖面相对有限,且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因此,公告送达应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形下方可适用,缺席判决离婚应从严掌握。)

     三、法院在一方起诉离婚,不予受理的情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宜昌离婚律师网特别提醒:对于以上所讲的情况,原告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在无法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充分,法院则不会认定以上事实。

以上内容为宜昌郑磊律师原创的宜昌法院判决离婚标准,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郑磊律师团队接受宜昌地区(包括下辖县市区)的离婚诉讼案件的委托代理。(电话18671449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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