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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知名宜昌律师郑磊

   一、湖北犯罪量刑总的原则

    确定具体犯罪的量刑起点时,要综合考虑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具有两种以上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一般以危害较重的一种确定量刑起点,其余犯罪构成事实增加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其他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程度,确定所应增加的刑罚量,并确定基准刑。

    二、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再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非法拘禁罪的从轻减轻情节:

    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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