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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和减轻量刑情节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知名宜昌律师郑磊

       一、湖北犯罪量刑总的原则。

确定具体犯罪的量刑起点时,要综合考虑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具有两种以上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一般以危害较重的一种确定量刑起点,其余犯罪构成事实增加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其他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程度,确定所应增加的刑罚量,并确定基准刑。

       二、湖北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害后果、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处轻伤,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故意伤害罪的从轻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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