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昌两人非法同居18年,西陵区法院判每月给儿子3000元抚养费,还一次性补偿12万元。
非法同居18年并育有一子,现在男方年老退休欲摆脱女方,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非法同居关系。西陵区法院上周四依法作出判决。男方除了每月给付儿子3000元抚养费,还一次性给付女方经济补偿12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先生今年65岁,1976年结婚并生育一子;被告朱女士今年45岁,两人在1995年相识,不久开始非法同居,也生育一子。1996年10月21日,张先生曾向法庭起诉离婚未果。此后张先生与朱女士先后在武汉、宜昌等地租房同居生活至2012年1月。当年张先生在宜昌某大型国企任职,收入颇丰,后来因非法同居被单位知晓,被迫离职经商。现在张先生年老退休,与妻子在外地共同生活。但朱女士经常以各种理由去找张先生,妻子为此非常不满。张先生两头受气,长期生活在焦虑之中。为了过上安稳晚年,今年6月,他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与被告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非婚生子随他生活。
被告朱女士辩称,同意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但孩子随朱女士生活,原告需每月给付一定的抚养费,孩子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负担50%,直至年满18周岁止,另外请求原告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根据双方在庭审中达成的相关协议,该院依法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朱女士非法同居关系;两人所生儿子由朱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自2013年11月起支付至儿子18周岁时止;张先生与朱女士非法同居期间,双方在城区购买了房屋一套,该房屋属于两人的儿子所有;张先生一次性给付朱女士经济补偿12万元。

二、宜昌离婚律师网点评:宜昌非法同居18年的代价大不大?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上述案件中张先生收入颇丰,从法院判决张先生每月承担3000元抚养费就可以看出。朱女士同居18年才获得补偿12万元。可见没有婚姻法的保护,朱女士吃了大亏。
相关阅读:分居超过两年能自动离婚吗?
【文章引用】 由www.15law.com宜昌律师在线网提供,转载请保留链接,谢谢!
- 宜昌律师在线(15law.com)热搜词
- 离婚诉讼 离婚微信开庭 离婚子女抚养 诉讼请求 离婚房子归谁 抚养费 离婚财产协议对抗债权 离婚协议房产赠与 抚养费执行 离婚财产分割 返还彩礼 夫妻共同财产 探望权 彩礼返还法律规定 如何异地探望 生育权 感情破裂 彩礼 离婚证据 离婚诉讼流程 宜昌离婚案例 亲子鉴定 离婚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离婚案例 判决离婚标准 宜昌非法同居 宜昌离婚补偿 离婚藏小孩 离婚的原因 宜昌名人离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宜昌离婚财产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