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昌离婚律师网借两则案例来说明婚内强奸在法律上是否有罪。
宜昌离婚律师网精选刑事案例一:
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钱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感情破裂。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应王卫明离婚诉讼要求判决准予离婚,但在判决书尚未送达双方期间,王卫明强行与钱某发生了性关系。后王卫明被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王卫明与钱某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钱某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1999 年12月,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卫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此案被称为“婚内强奸”第一案。
宜昌离婚律师网精选刑事案例二 广东省某基层法院近日审结了该市首例婚内强奸案,被指控强奸妻子的李某,最终被一审法院宣判无罪。
李某与妻子张某于2009年4月8日21时许发生争吵。争吵推搡过程中,李某将张某按倒在床上,声称要和张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张某拒绝。但是随后李某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4月21日,张某找到办案民警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警方立案追究李某刑事责任。同一天,张某向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而刑事案件的审理,则于2010年12月7日以李某被宣告无罪告终,该案经媒体报道引起热议。
同样是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两个法院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由此我们不禁会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婚内强奸”行为到底是如何认定的呢?
丈夫以暴力等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该行为能否用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加以调整呢?对此刑法学理论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二、宜昌离婚律师网对婚内强奸的法律分析
宜昌离婚律师网认为: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对丈夫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一般都不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人们普遍认为,男女双方既已结婚,即相互承诺共同生活,有同居的义务,这已深入社会大众的伦理观念之中。只要夫妻正常婚姻关系存续,即足以阻却强奸罪成立。
但也有例外,从有的法院个别裁判案例来看(如王卫明案),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如此裁判的依据在于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当事人起诉离婚期间,夫妻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虽然婚姻关系仍然存续,但是已不能推定女方承诺承担同居义务,也不能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持同意的态度,也就没有理由从“婚姻关系在形式上尚未解除”的角度否定强奸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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