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宜昌市民李小姐问:离婚诉讼中,法院必须将财产分割和离婚一并处理吗?
宜昌离婚律师网特邀郑磊律师作答。郑磊律师认为:首先,婚姻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诉讼主题,并没有“必须”、“一定”的要求。目前,我国法院通常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将婚姻关系和财产关系一并审理,这是一种处理离婚诉讼的快捷手段,也是一种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这样既能使诉讼双方尽快解决心中的痛疾,又能使不和谐的组合有个相对圆满的了结。但是,既然是“一并”,就可以有“单独”,也就是说,离婚和财产的分割是可以分开审理的。就离婚审理的有限公司股权分割来讲,在提出离婚诉讼时,要求分割公司的股权,涉及到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果股东众多,在一案中解决,在规定的审限内结案难度不小,还不如分开处理。
宜昌离婚律师网特邀郑磊律师,他认为:其次,离婚诉讼通常包括诉争双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可是,就离婚而言是诉争双方人身关系,与财产没有必要的连带性。也就是说,婚姻与财产这二者之间在法律上来讲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把婚姻与财产绝对纠合在一起讨论离婚诉讼是错误的。某宜昌法院判决姜女士与张先生离婚诉讼所做出的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为:“原被告今年因故经常发生矛盾分居近两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对夫妻共同财产,争议较大,短时难以解决,为了不造成诉讼拖延,原被告共同财产以另行解决为宜。”夫妻之双方都已经没有了婚姻意愿,而且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那么,法院判定离婚是理所应当的。至于,共同财产的双方争议因有公司行为应予另行解决,也是合乎法律与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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