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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战争中男方藏匿小孩,女方求助无门,且看宜昌离婚律师解读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知名宜昌律师郑磊

离婚战争,藏匿孩子,宜昌离婚律师
孩子的父亲告诉孩子母亲赖女士,他已经带着两个孩子去北京过周末。此后,赖女士没有等到孩子归来,取而代之的是男方提起的离婚诉讼:男方向法院提出,不仅没有共同财产要分割,并且还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丈夫的手机常常关机,公婆不接电话,男方家人避嫌不及……赖女士说她在发疯一般找孩子的日子里,只有在微信上写失联日记的时候,情绪才能得到暂时的平静。



真的没有办法了吗?



警方:这属于家庭矛盾没有办法报失踪



  见不到孩子的日子里,赖女士四处打听宝贝的下落,终于,丈夫的亲戚经不住她的哀求,悄悄告诉她孩子被带去了丈夫的老家西安,由公婆在照看。得知这一消息后,赖女士立即冲到了孩子所在的城市,她告诉青年报记者:“哪怕不知道确切的地址,但只要想到我离孩子们已经很近了,我似乎就有了方向。”



赖女士形容自己的眼泪已经不值钱了:“丈夫的手机一直关机。走投无路的时候,我跪遍了西安大大小小的派出所,进去一次就对民警下跪。”即使这样,民警听完赖女士的哭诉还是无可奈何地摇了摇头:“是你丈夫带走的孩子,这属于家庭内部矛盾,没法给你报失踪。”



法院:面对有恃无恐、拒不配合的一方当事人,承办法官有时也会感到棘手。



某法院副庭长表示:“目前,已有法官注意到,有的当事人积怨很深,为另一方不断制造障碍,拒不让对方看到孩子,当事人私抢隐匿子女妨碍诉讼,比如在庭审中出现私抢子女、肢体冲突等严重干扰庭审秩序的,必要的时候,根据具体情节按照妨碍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法院会通过罚款、司法拘留等惩罚性措施加大强制执行的力度。”



但是,郑磊律师发现,该庭长并没有谈到,在离婚诉讼中,藏匿孩子对法院判决抚养权有何影响。



法学教授:急需出台配套实施细则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廖佩娟分析指出,恶意藏匿孩子是当事人片面理解了法院关于维持抚养现状的判决,不具备直接控制子女权利的一方,会发生“抢孩子”甚至暴力争夺的情况,目的是改变抚养现状,并期望法官将子女的抚养权判给自己。



还有一部分当事人以能否探视子女、是否给予抚养权作为条件,迫使对方撤回离婚起诉或者同意离婚。还有一种情况,离婚双方将子女作为筹码,以期能多分得财产。部分当事人在与对方协商财产分割或者金钱补偿时,会把子女的探视和抚养权问题作为多分得财产或抚养费的条件。



目前,离婚诉讼适用的法律法规仅仅局限在《婚姻法》和其他程序性法律,对孩子的保护的确存在着灰色地带。



《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并没有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例如,父母双方不得违反孩子的看护与探望的规定,如有违反,将适用哪些法律条款等等。而在国外,一方当事人恶意藏匿孩子的行为如有暴力,另外一方报警,警察的出动绝不是劝解夫妻缓和矛盾这么简单,谁使用了暴力就会抓谁,情节严重的,不允许保释。



宜昌离婚律师郑磊律师:根本出路在于打赢小孩抚养权的官司



首先应本着对孩子成长最有利的原则与对方谈判,以感情为基础,以法律为武器,能在对孩子造成伤害的最小限度内解决问题是最好的。其次应了解到孩子的现状,因为父母有一方不在身边,必然对孩子造成不利的影响,如果能够收集到这样的证据,对孩子抚养权争取大大有利。最后,藏匿孩子只是争取抚养权的一种野蛮手段,但抚养权的判决往往要综合各种因素,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依据的总的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不是现在孩子在哪一方,那一方就更有可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在离婚诉讼处理孩子抚养权问题时就不用法院了,双方比比看谁更“强大”能抢回孩子就行了,这显然是不行的。因此,只有在法院判决抚养权问题上争取主动,聘请律师,收集证据,才是出路。当法院将抚养权判决我方,不愁孩子不回到身边。



                                                 (本文部门内容来自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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